省教育厅等5部门联合发文 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纳入教学
发布时间:2018-02-11
近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食药监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将在义务教育阶段教学内容中增加反欺凌、反暴力等内容。
安全教育增加反欺凌等内容
《意见》要求,从2018年秋季学期开始,各市(区)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安全教育教材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课程计划,每学年教学计划课时不少于12课时。在教学中增加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行为、防范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等内容。
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建立防范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控机制。建立以各班主任为主、任课教师及部分学生代表参与的预防校园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防控队伍,及时摸清存在问题并建档造册,适时邀请心理医生或辅导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辅导和矫正,引导学生转化焦躁情绪、缓解精神压力,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对学生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干预。将管控校园欺凌和暴力成效纳入班主任、任课教师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于存在严重暴力倾向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制度。对实施暴力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公安、司法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处理,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
《意见》要求,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规律加强学生应对地震、火灾等情况的应急疏散演练。校内操场作为应急疏散演练主场地不能设置隔离栏,至少应有方向不同的2条以上相通的疏散通道并满足疏散宽度要求。
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园)长及相关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力度,通过培训,鼓励他们取得国家颁发的《紧急救援员资格证书》,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在校门道路上设置减速带,校门口设置隔离栏、防撞墩、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校园周边的露天娱乐场所、自娱自乐等活动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公安、住建部门应当在学校门前学生集中通行的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和其他安全通行警示标志。
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标准化“警务室”及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学生上、下学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城建、规划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1000人以上学校公安警员驻校
学校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或者受过专门培训的安全管理人员。学校保安员年龄一般在50岁以内,持证上岗。
学校专职保安员数量的标准配备:学生在500人以内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保安员;学生在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3名保安员;学生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寄宿制学校(住宿学生在200人以内)至少再增配2名专职保安员,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学校应按照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并加强保安室警械的规范化建设,保安室内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防卫器械。各学校要与街办、派出所、社区、家长协同合作,在上、下学时段进行治安巡逻,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对于学生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学校,公安机关选派1名警员驻守学校警务室。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尽快建成教育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教师管理,杜绝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侵权、犯罪等行为发生。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问责。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健全预防校内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事件调查处置程序。学校每季度组织一次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参与的分析研判会,充分了解和掌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学生和社会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根据事态情况提前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共青团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向未成年人或家庭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妇联组织要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指导家长进行正确的家庭教育。
支持和鼓励律师协会等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公益性组织,为学生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等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围绕公安监控系统、省教育厅大数据中心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加强学校在技防监控方面的建设,尽快建成全省教育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