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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题: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号:
11610000741297059L/2019-405 发文字号: 陕教规范〔2019〕5号
发布机构: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文时效: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2-26 发布日期: 2019-02-28 16:09:27
类  别: 义务教育 浏览次数: 298
 
 
      各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现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方案自2019年2月25日起施行,2021年2月24日自动废止。
      联系人:李小朋         电 话:029—88668898
      邮箱:250603974@qq.com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我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准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竞赛、排位赛、分班测试等;不准以名师、名校进行招生宣传、承诺保过等;不准“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不准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开展培训;不准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准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准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准张贴应试成绩和学生考取学校相关消息;不准超审批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准为学生代办或承诺建学籍。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省级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完善审批登记制度,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建立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
      统筹校内校外教育。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努力提高校内教学质量,提高学校课后服务能力;积极引导家长转变教育理念,引导学生理性、有序、有选择性地参加校外培训机构。2020年年底前,形成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任务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省级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制定、完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等政策规定,相互配合,指导市(县、区)各相关部门,做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工作。
      1.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教〔2018〕67号)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我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县(区)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在2019年6月以前完成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2.依法依规审批登记。各县(区)审批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处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办学。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3.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相关要求,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重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教学时间段内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收费要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设立和监管办法。研究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4.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辖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各地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发现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教学内容超出国家课程标准或者学生所在年级教学大纲的,要坚决予以制止。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5.公布黑白名单。要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6.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每学期开学检查工作,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开学检查重点内容,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7.做好学校课后服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课后服务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所收取费用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和教师的补助,包括发放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现有绩效工资总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额度,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解决在正常教学任务以外增加教师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问题。
      8.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要严肃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相关人员责任。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政策措施。要针对相关工作和任务,制定详细的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的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2.明确职责分工。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教师、教学管理,同时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3.强化督导问责。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定期开展督导工作。要将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情况,作为各县(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4.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中小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知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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