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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职协调发展视角下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审视

发布时间:2022-06-17


张军凤/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教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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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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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办学已成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主题。已有理论研究和地方政府的制度探索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明显的“视角单一”问题,即大都只从普通高中自身发展的单一视角出发,而缺乏从高中阶段教育的整体发展、普职协调发展等多重视角的审视和把控。普职协调发展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应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普职协调发展具有强依赖性。依据区域内普职协调发展程度不同,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包括分层办学、分层办学与分类办学相结合、分类办学三个阶段。鉴于我国普职发展仍不协调的客观实际,地方政府要在明确普通高中由分层办学为主逐步转向分类办学这一根本制度路向的前提下,突破普通高中内部“革新”、一家独大的狭隘思路,贯彻普职协调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普职融通,为提升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成效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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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鼓励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的改革目标。多样化办学已成为我国普通高中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主题。学界围绕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政策所开展的理论研究与地方政府落实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政策的制度探索二者协同共进,取得了较为丰硕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在局部区域发挥了明显的实践成效,但也存在着明显的“视角单一”问题,即大都只从普通高中自身发展的单一视角出发,而缺乏从高中阶段教育的整体发展、普职协调发展等多重视角的审视和把控。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不能单打独斗,必须遵循高中阶段教育实现全面普及的整体发展目标,必须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关联、相融通、相统筹。本文中的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指的是一定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办学类型的多样化和学校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其中尤指办学类型的多样化,而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指的是一定区域内用以规范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的制度安排。
新时代背景下,“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主流发展观。《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确定到2035年实现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并在战略任务部署中提出“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对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作出规定。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同样指出“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按照“输入—过程—结果”的框架结构,可以从普职结构、普职融通和普职质量等三个维度界定普职协调发展,即在高中阶段教育中,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在规模结构、关联融通、质量水平等方面形成的整体、平衡和统一的发展秩序。其中,规模结构主要指两类教育在学校、师资和学生等方面形成较为合理的数量关系;关联融通主要指两类教育在教育理念、培养模式、资源投入与使用等方面建立融通机制;质量水平主要指两类教育在人才培养规格上具备相对同等层次,并在培养质量标准上体现相对同等水平。普职协调发展,符合高中教育发展的国际趋势。针对我国高中阶段教育中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发展规模上的不平衡性、在资源配置上的不均衡性、在教育发展质量上的不充分性等现实问题,普职协调发展从根本上是为了充分尊重和满足每一个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选择权,为其提供更加适合的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本文基于普职协调发展的视角,对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予以解析,并结合各地办学实践,对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典型模式进行述评,提出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可行路向及其保障举措。
一、普职协调发展对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系统性影响
普职协调发展的质的规定性必然会对一个地区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产生多个层面的影响。换句话说,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普职协调发展具有强依赖性。
(一)宏观层面,主要是普职教育结构的影响
全国各省市对普职比“大体相当”政策的落实情况差异较大,继此形成的普职教育结构①分殊,反映在“普职比”上基本包括四种形式,即5∶5、 6∶4、 7∶3、 8∶2。一个地区普通高中教育的相对规模是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理论上说,一个地区的普通高中教育在规模上越是接近普职比“大体相当”,越有利于促进普职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多样化办学。如果一个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占比偏大,不仅会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空间造成“挤压”,不利于促进普职协调发展。同时,会造成普通高中教育自身实现多样化办学所需投入的政策、财政、人力、时间等诸多方面成本的叠加,在客观上增加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难度。
① 从1996年到2016年的20年时间里,OECD国家高中阶段教育的平均普职比趋势是普通教育占比略有增长,但在总体上基本保持在50%左右的合理区间。具体为,1996年普通教育占46%,职业教育占54%;2016年普通教育占56%,职业教育占44%。数据来源:刘立群.高中阶段普职结构改革的国际经验与中国选择[J].比较教育研究,2020(9):33.
(二)中观层面,一个地区普职协调发展程度越高,就越能为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创造更大的空间和条件
依据区域内普职协调发展程度不同,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大致包括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分层办学。在这个阶段,普职发展不相协调,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相对较为薄弱,而普通高中总体教育质量较高且内部形成了鲜明的层次结构。主要表现为:在一个地区内,普通高中学校依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强弱而形成了明显的梯次等级结构,处在上端的是少数重点高中(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处在中段的是一般高中、处于底端的是薄弱高中,而且这种“重点—一般—薄弱”的梯次分布与人们依升学率高低对普通高中形成的“好—中—差”的单维度分类基本吻合。事实上,在我国很多地区现实存在的这种分层办学的固有制度模式是普通高中同质化发展的产物,而不是多样化发展的初衷,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完全否认这种梯次等级结构本身所体现的“多样化”色彩,因为它在客观上仍然为受教育者增添了更多的选择机会。
第二阶段,分层办学与分类办学相结合。在这个阶段,普职发展趋于协调,中等职业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疏解了一些家长和学生的中考压力,这就为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实践腾出了更大的空间。主要表现为:在一个地区内,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二者发展相对较为平衡,且各自都能够体现出一定的办学特色。一部分条件较为成熟的普通高中学校立足人才培养需要和自身办学实际,从数理、科技、人文、社科、艺体、综合等多个领域中选择某一个领域,以学科(课程)建设为抓手推进育人方式改革,逐步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满足学生在全面发展基础上的个性化发展需求。普通高中学校能够科学确定办学定位,找准特色发展的学科领域,构建特色学科课程体系和以生涯规划教育制度、选课制度、走班教学制度、学分制度和评价制度为核心的实施体系,形成独具特色的育人方式,这是走向分类办学的基本路径。需要指出的是,在普通高中分类办学中,综合高中是实施普职一体化教育的一种高中学校类型,以形成较为成熟的普职融通特色课程体系为标志,能为学生提供学术进阶、职业发展或社会就业等多角度的发展通道。举办综合高中是推进高中阶段教育结构改革和深化实施普通高中分类办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高中多样化办学的未来趋势。
第三阶段,实施分类办学。在这个阶段,普职协调发展更加充分,普职融通机制健全,学生能够在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二者之间实现自由转换,且中职学生就业体系完善、升学通道顺畅,这为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创造了更为自由和宽松的条件。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一个地区内,那些先行开展分类办学实验的一部分普通高中构建了较为成熟的特色学科课程体系及实施体系,形成了人才培养的办学优势和风格,总结提炼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范式,产生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在区域及更大范围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协同带动其他学校探索育人方式转型。另一方面,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分类办学的总体布局日益成熟,鼓励普通高中分类办学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学校能够在组织管理、教师选聘、经费使用、自主招生、课程开发、教育评价等方面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三)微观层面,一个地区普职协调发展的程度会对普通高中学校培养模式的多样化设计产生影响
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反映在学校内部层面主要指向培养模式的多样化设计,它追求的是学校结合自身的教育资源、师资结构和生源结构等特点,形成独具特色的办学目标与培养模式,使不同需求的受教育者可以自由选择进入相应类型的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能否采取充分体现普职融通特点的培养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区域内普职协调发展的影响。一是在办学目标上是否能够将学术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二者相兼顾;二是在育人目标上是否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三是在课程内容上是否更加合理地融入了职业技能类课程;四是在课程资源和师资配备上是否将职业教育学校及教师作为一个重要补充;五是在教学管理上是否能够建立起普职学分互认机制等。
二、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地方模式分析
自《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各省市大都通过颁布本地的规划纲要、实施意见,或制定专项规划方案,就推动本区域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作出部署。北京、上海、天津、南京、黑龙江和新疆被国家批准为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的试点地区,浙江、广东、江苏、山东、山西、辽宁、四川、重庆、温州等省市也积极开展了多样化办学的探索。综合各地的办学实践可以看出,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大致包括如下三种模式。
(一)以江苏为代表的探索高品质高中发展新样态
2018年和2019年,江苏省相继印发《关于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的意见》,实施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工程。在申报学校的资格要求方面,江苏省规定“取得江苏省四星级普通高中资质10年以上且复审合格的学校”,方可参与申报高品质示范高中的评估认定。2019年7月30日,江苏省公布了首批20所建设立项学校(也就是俗称的“五星级高中”)名单和首批12所建设培育学校名单。从江苏省高品质示范高中立项申报的条件要求和首批公布的立项学校和培育学校名单可以看出,只有全省最为拔尖的部分优质高中有资格进入这项工程,这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屏蔽”了大多数普通高中参与这项工程的机会。显然,“具有四星级普通高中资质”的高门槛会让众多学校望而却步,那么,高品质示范高中建设工程是否会“孵化”出一个全省优质高中“俱乐部”,是否会进一步强化普通高中已有的分层办学模式,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二)以上海为代表的优化普通高中学校分层与分类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2014年,上海市印发了《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实施方案》,提出通过建设特色普通高中,促进全市高中教育从分层教育逐步向分类教育转型。2016年,上海市制定了《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要建成市区两级特色普通高中项目学校梯队,并形成涵盖人文、社科、理工、艺术等诸多特色领域的合理布局,推动全市普通高中学校错位发展、特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2020年,上海市又制定了《推进特色普通高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提出推动特色高中存量提质、增量保质,促进特色高中进一步提升品质,市示范性高中更好地培育特色实现错位发展,形成城乡分布合理、分层与分类相结合的普通高中特色发展格局。截止到2021年,上海市共计培育了59所特色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学校,并分五批命名了15所普通高中为“上海市特色普通高中”。特色高中的创建主体主要是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并不包括市级示范性高中,意图在于构建区(县)域内普通高中学校的公平竞争机制,为更多的“普通”学校创造特色发展的空间和条件,并在自主招生、课程设置、学生综合评价等方面赋予其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三)以浙江为代表的开展普通高中学校分类办学改革试验
浙江省在2020年11月印发了《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分类办学促进特色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在全省遴选设立6个普通高中学校分类办学的改革试点区、30所试点学校,探索区域分类办学机制,培养涉及科技、人文、体艺、综合等多个领域、具有不同办学特色的现代化普通高中学校,建设周期为3年。
在“区域层面”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分类办学的基本路径是,加强各个普通高中学校优势学科(领域)的区域多样化、多层次分类布局和顶层设计,引导学校围绕优势学科(领域)开展课程建设,建构富有特色的学校课程体系和实施体系,形成人才培养的办学优势和风格。在办学类型的选择上,不仅赋予学校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还强化了学校精准定位的意识。一所学校结合自身优势学科条件,不仅可以在科技、人文、体艺、综合等学科领域中选择一种办学类型(“大类”),而且还要依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在其中一种“大类”中选择一个“小类”。例如,一所学校选择了科技高中这个“大类”之后,还需要在学术高中、数理高中和工程技术高中这三个“小类”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可见,办学科特色高中事实上是浙江省普通高中分类办学的主要抓手,而在同一个学科(领域)类型高中里,又依据人才培养的层次、规格和类型,进一步做了细分,这样就形成了普通高中分类办学横向铺开和纵向深入的立体式发展格局。
浙江省探索实施的普通高中多样化分类办学制度,是在高中教育普及化时代背景下的一个创新举措,旨在强化“区域层面”普通高中的“举办”责任,从“区域层面”突破普通高中分层办学的固化模式,发挥“区域层面”在普通高中多样化分类办学中的主导角色,逐步形成“区域层面”普通高中多样化分类办学的良性教育发展生态,增强了“区域内”家长和学生就近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多样化的可选择性,并进一步提升了学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意愿,即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自主招生的方式招收到适合其办学特色的学生,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从区域内众多学校中,选择一所优势学科(组合)和课程特色等方面适合其发展的学校。
总的来说,我国各地在落实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政策上仍处在试验探索阶段,一些地区先行先试,不断创新制度举措,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效,但离在区域整体上基本形成多样化分类办学格局尚有差距。各地在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设计上,尚未树立从普职协调发展视角思考制度路径的自觉意识,缺乏统筹思维,阻断了与中等职业教育的横向衔接,致使一些制度本身存在明显弊端,其最终实施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例如,在区域内普职教育结构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如何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在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类型设计中,能够集中体现普职融通性质的综合高中并没有成为各个地区的一个“必选项”;在普通高中学校培养模式多样化的设计上,存在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取向突显、高中内部分流、学制融通和普职合作培养制度缺乏、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制度尚未建立等诸多问题。
三、基于普职协调发展理念的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路向
普职协调发展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高中教育改革与发展应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优化高中阶段教育供给侧结构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统筹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的一个基本理念,是联结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并使二者实现融通式发展的桥梁。新《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我们坚持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不能以削弱或排挤中等职业教育为代价,而应以统筹和协助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为要义。鉴于我国普职发展仍不协调①的客观实际,地方政府要在明确普通高中由分层办学为主逐步转向分类办学这一根本制度路向的前提下,突破普通高中内部“革新”、一家独大的狭隘思路,贯彻普职协调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普职融通,为提升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成效提供坚实保障。 
① 2017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共同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指出“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不协调,部分地区中职教育发展明显滞后”。 
(一)开展普通高中办学类型多样化的试验探索
长期以来,我国普通高中“千校一面”“模式化应试”痼疾难除,只有通过推进办学类型多样化才能有效破解“同质化”发展困局。因此,应加强普通高中办学类型多样化的区域性改革试验,形成以综合高中、学科特色高中为主要办学类型的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格局。一是开展多样化综合高中建设。综合高中是一种以校内分流代替校际分轨的办学模式,开设各种普通型、学术型和技能型课程,兼顾传授普通文化知识、提供学术性升学准备和传授职业技术知识三个方面的教育职能。综合高中培养目标多元,培养模式实行分科制,包括以为大学培养学生为目标的学术科,以让学生掌握必备文明素养、做社会良好公民为目标的普通科,以培养学生就业所需知识与技能为目标的职业科。当前,各地在综合高中办学上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有研究者指出:“至今全国自称是综合高中的学校寥寥无几,且内涵表述各不相同,发展面临诸多体制与机制难题。”作为以普职融通办学形态为基本特征的综合高中,对于消解高中阶段教育中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分轨办学所造成的诸多弊端具有积极意义,其优势在于帮助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志趣和个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流,让分流成为学生的自主选择而非被动淘汰,实现因材施教。因此,应重视建设综合高中,创新综合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例如:建立集团性的综合高中;引入市场化机制,鼓励举办民办属性和混合所有制属性的综合高中;将一部分普通高中或职业高中改制为综合高中等。二是开展多样化学科特色高中建设。在新高考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背景下,学生的高考科目与大学专业选择产生了更强的关联度,在一定程度上,学生选择就读哪一所普通高中是由其能否提供相应的特色学科教育决定的。因此,普通高中学校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加强与本地中职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的资源整合,增强师资和办学优势,在2~3个学科上形成自身的教育特色,并与相应层次高校的专业设置形成对接关系,建设学科特色高中。
(二)完善普通高中分类办学的区域性保障措施
针对不同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实际,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必然会体现出相应的阶段性和过程性,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实施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在区域内形成普通高中多样化分类办学格局。为此,必须不断完善区域性的相关保障措施,激发普通高中学校开展多样化分类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制度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首先,改革普通高中招生方式。一是逐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名额平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二是赋予开展分类办学试验的普通高中一定的招生自主权,允许其依据自身办学类型自主招收一定比例的学生。其次,统筹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在经费使用、教师选聘和交流、优势学科建设、办学条件提升等方面,向开展分类办学试验的普通高中倾斜。最后,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实施多样化办学能力建设,在学校规划、优势学科(领域)建设、学校课程体系建设与实施、课程资源整合等方面为普通高中学校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其不断积聚办学优势,形成办学特色。
(三)深化普职融通的高中教育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逐步将高中阶段教育中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分轨制转化为融通制,在保持二者在类型教育属性明确、地位相对独立和平等的基础上,增强普通高中的职业教育功能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文化教育功能,在要求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具备一定职业技能素养的同时,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文化教育素养要求;二是对于高中生学籍和教师编制,应实行统一管理;三是制定高中阶段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对区域内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考核和评估;四是围绕课程教学、学生评价、教师发展、校际合作等方面,建立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合作机制,探索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资源互通。
(四)加强普职协调发展的政府统筹力度
一是省级政府强化“统筹”责任,注重顶层设计,在考试招生、教育教学、人事任用、经费使用、职称评聘等方面向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放权赋能,为区域内普职协调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政策空间,营造良好氛围;二是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调整并统一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政府管理层级,建立以县(区)为主或以市(地)为主两种高中教育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举办和管理高中阶段教育的主体责任,开展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情况评估验收,并将其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等,成立高中教育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整合区域内高中教育资源配置,对普职协调发展进行总体布局和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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