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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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

(2021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会教育学术质量,推动教育研究工作健康发展,繁荣我省教育科学,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相关要求、参照《中国教育学会学术自律规范》,特制定本会学术自律规范。

第二条  学术自律规范是指在教育研究、学术活动、成果评审、论著发表、论著出版等科研学术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实施学术自律规范,对于预警和克服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自觉遵循教育研究的道德价值,提高教育研究和学术活动水平,增强研究能力,提升学术质量,繁荣教育科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道德意义和专业意义。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和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实施的知识著作权、发明专利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研究和学术活动。

第六条  坚守社会公德底线和职业道德要求,自觉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及学术自律规范,自觉抵制学术不正之风和学术不端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第七条  树立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与时俱进,守正创新,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参加教育类咨询、科普、支教、师训以及关爱少年儿童青年学生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开展求真务实的教育研究,坚决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1.力求研究成果的原创性和创新性,力戒学术上的浮躁浮夸和弄虚作假:(1)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2)编造事实,伪造注释;(3)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4)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研究成果;(5)夸大研究成果。

2.力求遵循学术公认准则,力戒不劳而获占有他人学术成果:(1)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2)引用他人成果不注明来源和出处;(3)未参加研究而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4)未经他人许可,不当署名;(5)违背按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所有同约定著者共署名方式。

3.力求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力戒学术垄断,不搞“家长制”“一言堂”,不代写学术论文,捉刀代笔。

4.力求崇尚科学研究态度,力戒以学术活动、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私利。

5.力求恪守公正、公平、公开的研究成果评审原则,力戒人情投送、利益输送、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等评审失范行为。

6.力求坚持在本专业领域开展专家指导活动,力戒做“万能专家”。

7.力求树立学习进步意识,力戒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建章立制与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是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弘扬教育科研诚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增强学术自律规范的主体机构,负责制定本会教育科研工作制度、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自律规范等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上受理违背学术规范行为的调查评判,有权对理事会员和学术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自律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学术道德建设与学术自律规范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简称“工作组”),实行本会会长领导的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制。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相关学术规范行为,倡导优良学术风气;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针对发生的学术失范行为成立临时性工作专班,责成专班开展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学术委员会提供认定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工作专班由学术委员会秘书长负责,成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聘专家组成。专班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开展独立调查和评判,向工作组提供明确的调查结果和认定建议。

第四章 学术失范与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本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均接受对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调查程序与时限。

1.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前置调查和询问,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2.工作组成立调查工作专班,制定调查工作方案,开始正式调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3.专班将书面调查报告反馈送达(寄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当事双方自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在10个工作日内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专班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4.专班将明确的调查报告(吸收了当事双方的反馈意见)和事实认定建议提交工作组,工作组进行综合审议后,认定的调查结果和提出处理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5.学术委员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审议会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

6.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本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处罚与复议。

1.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视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相应给予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通报批评;(2)撤销其参评在学会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3)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本会科研项目、结题证书、成果评奖、论文评奖资格等;(4)开除其会籍或学术委员的资格。

2.处罚处分决定书应送达(寄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罚处分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处分决定书之日(以当事人收件签名之日计)起,在7个工作日内可向本会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决定是本会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经查证核实,被举报人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要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学术委员会要给予严肃批评,并建议被举报人通过法律程序,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属本会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