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学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本办法经陕西省民政厅审核,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陕西省教育学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基层单位加入陕西省教育学会的需要,更好的为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教育学会章程》,参照中国教育学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教育学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陕西省教育学会统一管理,按审核标准收取会费、出具省财政厅的专用票据,并根据陕西省教育学会的业务范围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条 陕西省教育学会会费由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组成。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五条 陕西省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各市县(区)教育学会及经过推荐或申请并经学会审核通过的有关高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及相关单位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陕西省教育学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1、编发简报,沟通信息,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
2、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3、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4、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5、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6、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等;
7、其他需要帮助支持的专项服务。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陕西省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
1、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参加陕西省教育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3、参加陕西省教育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完成陕西省教育学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退会自由。
第九条 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承担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提供有关学术资料和科研信息;
6、主动进行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参与学术交流。
第十条 单位会员须在本年度的12月底缴纳团体会费。
第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各市县(区)教研室、教育学会、特教学校及有关单位,会费标准1000元/年。
第十二条 普通中学、中职学校,会费标准2000元/年。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新闻出版及有关单位,会费标准3000元/年。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及职教学校、高等师范院系、教育科研所(教研室)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工作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和会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省教育学会会费只能用于学会的业务活动,严禁非业务开支。
第十七条 会费的财务开支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按要求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会员的监督。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陕西省教育学会将不再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3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之日起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陕西省教育学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